公司调查核实,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我们3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经济责任。
更新时间:2019-01-16 19:07:27
问题描述:
我们是某某项目的员工,我是项目经理助理,负责协助项目经理管理工作,主管项目秩序维持及客服管理工作。我们小区有一停车场,车辆进出口于2018年9月底安装了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因是三无产品,边使用边调试,每天都有不能识别的车辆进入,我们从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未进入电脑计费的机动车临时停车费积少存多,共计8171元未每天随电脑计费的一起上交。我将此款放在监控室的文件柜内保存,想法就是若没有被公司发现,因项目秩序队员工资偏低,就春节前补偿给队员。结果被公司在抽查岗位监控中被发现,公司调查核实,我们于12月28日将8171元未被车辆自动识别的机动车临时停车费上交了。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以和字物管发(2019)第01号文件对我们进行了处罚,处罚依据是:一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三是根据公司“员工奖罚制度”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侵占公司财物,经査属实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发放补偿费,造成损害或损失者同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公司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自2019年1月16日起,对我们3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扣发其2018年12月份工资,并限期在2019年1月31日前,主动退回侵占公司的全部款项。否则,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经济责任。我们想咨询你们。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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