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2003年经中院依据《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终业企业破产程序。2017年办理医保退
更新时间:2019-01-02 11:31:59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们企业2003年经中院依据《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终业企业破产程序。2017年办理医保退休待遇社保局以当年清算组(清算成员当年就社保局人员)在破产清算漏报应缴的医保费,没记入职工医保帐户,5年(97一01年)人均欠医保费2.800.00元,(其中企业欠1.800.00元,个人欠600.00元),社保局社办理退休医保待遇的人员,按现行政策每年近3千元5年1万5千元(个人,企应)补缴。不按这个规是补费拒绝办理退休医保待遇。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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