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损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例的行为定性是?
更新时间:2019-08-30 06:48:05
问题描述:
案例:2005年10月23日,某家具制造厂(以下简称家具制造厂)采购员甘先生受单位委派,到广东
顺德市洽谈生意业务。甘先生谈完生意后,在返回广西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甘先生死亡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其所在单位家具制造厂同意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给付甘先生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9万元,但甘先生的妻子胡女士认为甘先生中年死亡,遗留下未成年的孩子,给他们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要求家具制造厂再给付5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家具制造厂予以拒绝。胡女士遂向
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家具制造厂一次性支付给甘女士及其子女93000多元,对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此案例的行为定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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