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在原单位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原告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2-17 14:43:10
问题描述:
XX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大庆输油气分公司于2004年3月招聘员工到该公司林源输油站工作,被非法解除合同前岗位系管道巡护司机,每月工资1709元;工作期间分公司林源输油站安排原告于2014年1月1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明确约定:”派遣原告还是在原单位原岗位从事原工作;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原告享受与用工单位员工同等劳动保护待遇,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和待遇,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被告在合同期限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法律规定的赔偿金”。可是在工作中,原告未享受到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待遇,也没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2014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没给原告续签2015年度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7月9日,未经原告同意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又拒不支付赔偿金。2016年11月4日,原告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庆萨劳人仲字(2016)第20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对该份裁决不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这个案件原告败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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