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强行辞退,我主张这个方案,是否可行
更新时间:2018-11-26 21:01:59
问题描述:
提前解聘赔偿金协议方案
1.根据浙江省“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的有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
本人的劳动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工资金额。故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及未有明确依据的双方争议事项,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前提,应以除去500元各类津贴以外的每月固定工资18000元为本人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2.根据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书面证明显示,未来半年内,本人以30日病休假为单位,每30日进行一次精神科复查。30日内持续进行心理治疗。医疗期内不可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可主张医疗期内继续劳动合同。本人的医疗期应为:自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所开具病假单据的起始日期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6个月内累计病休期3个月。
3.本人劳动合同的入职时间是2018年2月26日,依据上一条陈述,医疗期满后,本人实际工龄依法计算为1.5年。
4.公司在本人每个月绩效考核成绩满分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本人工作能力与岗位需求不匹配,且未安排调岗机会,强行以“情绪不稳定”为理由辞退,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任何一条无需支付赔偿的辞退理由。违法强行辞退,需支付2n(n为工龄)的补偿金
5.依据以上陈述,医疗期内非过错强行辞退,本人主张赔偿金应包含两部分:病假期工资+强行辞退补偿金
病假期工资为:18000元*0.5*3个月医疗期=27000元
强行辞退补偿金:2*1.5年工龄*18000元=54000元
此赔偿金不含五险一金。11月份五险一金于次月工资结算时缴纳。
个人所得税应缴纳额:{[(81000-16761.75)/1.5-5000]*0.35-7160}*1.5=9118.3875元
税后到手赔偿金额为:27000+54000-9118.3875=71881.6125元
赔偿金应于交接完成办妥离职手续之日前发放。
当月工资应于劳动合同结束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发放。
若公司不同意该赔偿协议,则本人主张医疗期内继续维持劳动合同。若公司同意该赔偿协议,则本人同意于医疗期内,提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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