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如何计算加倍利息?
更新时间:2012-04-03 01:34:05
问题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请问在强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是计算判决的本金和利息一起计算呢还是只计算本金?垫付的诉讼费是否计算在里面?举例说明:经法院开庭宣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如下,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及支付利息1千元,诉讼费用1千元,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判决送达后15日内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等等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那么计算逾期利息应该计算到送达15日那天呢还是应该再加3天?根据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计算的时候是应该把本金和应该前面支付的逾期利息一起加起来21000元做为本金计算利息呢还是要再加上诉讼费用1000元和执行费用200元?还是只计算原来的本金20000元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执行?假如执行后只执行了1200元,那么这执行的是由原告先垫付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呢?假如只执行了5000元,这5000元里面算是执行的诉讼费呢还是算本金呢还是判决应该支付的利息?这以后的加倍执行的利息又如何计算呢?如果是按21000做为本金计算自然减去执行的部分再执行剩下的部分,但假如是按20000元做为本金执行,那么1000元利息呢?把20000元做为本金执行减去以后那利息就可以不计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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