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母一直和我在一起,但土地确权证是单独的,户口本也是单独的,这种情况,父母去世后,村里能收回土地

更新时间:2019-05-05 0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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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一直和我在一起,但土地确权证是单独的,户口本也是单独的,这种情况,父母去世后,村里能收回土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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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伟律师
    服务地区:吉林省-长春 185-4414-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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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村里有权收回。
    2018.11.15 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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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帮助1646814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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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10、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2018.12.27 14: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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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推荐
    已帮助1514338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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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1990 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第47条和1995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对出让和划拨土地的收回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认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建筑物等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家通过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以出让、划拨及其他方式确定给土地使用者后,由于法定事由发生,要重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称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五种法定事由,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要件。符合上述实质条件之一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上述第一、第二种事由,是国家应给予适当补偿的事由。
    2019.03.27 23: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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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已帮助1884382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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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土地确权跟户口当然是有关系了,本集体村民的身份是户口体现出来的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019.05.05 0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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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钟鑫律师
    服务地区:吉林省-长春
    依据承包合同处理
    2018.11.15 1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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