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宜昌人,2017年9月1日入职一家外企工作,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湖北省,但其实一直在宜昌市工作,
更新时间:2018-11-02 13:37:19
问题描述:
本人
宜昌人,2017年9月1日入职一家外企工作,
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湖北省,但其实一直在宜昌市工作,现在门店将于2018年11月25日撤店,已经收到公司寄来的撤店通知书和工作安排(调到
武汉市上班),本人是不同意去武汉上班的。请问这种情况能有赔偿金吗?而且合同上是入职半年才会缴纳五险(没有一金),请问这一条款合法吗?公司在2018年4月才给我缴纳五险(按合同上签的应该是3月就该缴纳),也没有把之前几个月的补缴,失业保险要交满一年才能取出,导致我之后不能取出,请问公司能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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