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本人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与购房认购书并支付10万元人民币,协议中借款利息为年息
更新时间:2018-10-29 13:12:04
问题描述:
2014年11月,本人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与购房认购书并支付10万元人民币,协议中借款利息为年息11%,计算截止日期为房产公司取得商品预售许可日,购房认购书写明1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可抵扣后面支付的房款,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但因为房产公司内部出现问题,房产公司不仅没有支付利息与抵扣房款,如今都没有交房给我,这期间,在2017年4月25日,我支付了契税,大修基金,产权印花税,他项权登记费,预告登记费,合同印花税共计12935.93元人民币,按房款总额的30%计算,减去2014年11月支付的10万元人民币,还支付现金4395元,2017年7月18日 应开发商要求,再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上面的交房时间变成了2017年10月30日前,2018年9月14日,房产公司申请破产,2018年10月10日,当地法院指定某法律事务所为管理人,现在要求我们在2019年1月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我该如何如何维权,如何申报债权?可以申报哪些债权,本金债权,孶息债券,债权发生时间各应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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