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个人与公司签了两年续签合同,这样对于签了续签合同的想走的人再提出有走人,这样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8-10-09 13:18:14
问题描述:
合同到期公司裁员部门裁员比例达到60%,公司自定了裁员对象,对公司对裁掉的员工进行了N+1赔偿,但是公司对未裁的对象在续签合同时告知没有赔偿,造成个人与公司签了两年续签合同,但是最后未续签合同的公司自定留下的人,公司最后也进行了N+1补偿,这样对于签了续签合同的想走的人再提出有走人,没有补偿,这样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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