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职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负违约金?
更新时间:2006-08-26 00:28:01
问题描述:
1、我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我们公司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规定:
第xx条 职工违反合同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提前1年,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一)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提前解除1年,应当支付公司违约金相当于本人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应当支付公司违约金相当于本人上年度1个月平均工资的费用,最多不超过18个月的平均工资。
3、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规定及甲方《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期间,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请问:
1、我们单位的该规定是否合法?
2、有没有办法离开单位又不交这个违约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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