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几级?具体怎么划分?

更新时间:2019-02-06 19:53:29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刚出校门的大学生,现在也是负责工程监理方面的工作,每个月工资也不高,主要就是负责监督施工的进程和计划的,但是我听说有的地方的工程监理待遇不错,我在想是不是资质不同,工资也不一样,所以就想问一下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几级?具体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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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芬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151-0610-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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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石工程,化工与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14个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⑴甲级资质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标准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2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3个以上二等的专业工程项目;其监理业务范围是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的一,二,三等工程。

    ⑵乙级资质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标准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5人;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其监理业务范围是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的二三等工程。

    ⑶丙级资质建立企业,其资质等级标准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承担过两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其监理业务范围是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的三等工程。
    2018.09.21 19: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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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亚军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镇江 132-7615-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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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有具体的等级划分的,一般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而且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具体的还会根据年限,资历来看。但是地方的工程监理待遇的不同,除了资质的不同,还与各地的工资标准等因素都有关系。
    2018.09.21 19: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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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法网咨询顾问
    已帮助1027565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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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待遇问题,特别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条例》的内容规定具有代表性。但是,该规定与将要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为标准不一样,前者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后者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因此,关于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公司可以先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向其支付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申报下来之后,平均到其相应的产假月数当中,与之前支付过的产假工资相加,若低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再由公司一次性补足差额即可。  总而言之,该女职工提出的质疑并不存在法律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待遇。若该女职工一定要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那么公司也可以先行支付。公司足额支付后,再领取的生育津贴无需支付给员工。
    2018.12.26 1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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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推荐
    已帮助1099457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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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019.01.31 08: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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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特邀律师推荐
    已帮助299710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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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是具体到计件工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有按正常生产月份计件工资计算,也有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等。有一点可以肯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是: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你可查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工伤支付有关规定。
    2019.02.06 19: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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