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保安杀人,宾馆有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04-06-12 16:59:01
问题描述:
您好:
2004年5月2日下午3时许,恰逢“五一”节长假,公园游人如织。一对新人在其朋友的簇拥下,乘车来到公园拍外景,他们将车驶到正门紧靠附近宾馆门前的一大象雕塑跟前,停车后开始录像游玩。宾馆保安人员潘某发现该车停得不是地方,遂过来提醒,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新郎官上去打了保安人员潘某一拳,将其打得鼻口流血。这时,又有两个保安人员赶到现场,并用对讲机告诉另外一名宾馆保安人员吕某,据目击者证实:吕某当时手持一把约30厘米长、4厘米宽铮亮尖刀来到现场,朝对方人群一顿乱捅,结果将对方4人捅伤,其中金某被人送医院因大失血抢救无效死亡。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民士诉讼是否可依据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宾馆应承担什么责任。
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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