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2.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果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3.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若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a.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b.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c.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d.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