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这次重审时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吗?
更新时间:2018-07-16 13:45:4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请教指导为谢! 省高级法院发回由县法院重审:(甲乙汽车租赁合同从15年8月18日到17年8月18日止。) 1,是否可以在这次重审时变更诉讼请求: A,在17年9月份开庭时,甲方盗走乙方物品无法返还给乙方,当时乙方要求甲方赔偿5千元。在这次重审时要求变更甲方赔偿2万元吗?法院也会和17年一样支持吗?我须提供哪些证据? B,16年3月立案时,请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返回保证金17000元,在这次重审时要求变更撤销此合同返还全部购车款4万元吗? C,此合同是格式条款且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这次重审时要求变更返还全部购车款4万元吗? 2,重审时:乙方应该准备哪些证据?还要再次交立案费用和材料吗?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吗? 3,重审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误工费,律师费用吗?要求中院国家赔偿吗?这2项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乙方? 4,此合同到期日期17年8月18日止。乙方请求甲方支付返还保证金和保险赔偿款多余款项2万元的逾期2年时间按照10%计算利息4千元法院会支持乙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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