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试用期工资2000元,又以7天之内不合格不给发薪酬,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8-08-08 00:56:53
问题描述: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于2018年6月6日至6月9日(四天时间,每天没早上九点上班到晚上19:30左右下班,其中6月8日从早上上班加班至快23点了才下班)在**旅游服务中心的购物区应聘促销糖果,当时面试人员给我说管吃管住试用期工资2000元,说我们这批来的人比较幸运因为旅游旺季了试用期缩短到15天甚至10天就可以转正,转正后工资是3000元。结果在我6月9日晚上19:30下班的时候他们以我不适合这份工作为由让我走人,我在具体问主管马**我到底买个糖哪儿做的不足能具体说说嘛,她还是那句就觉得我不适合这个工作!我就说那我不适合我可以有走人,麻烦把我这6月6日至6月9日整整4天的薪酬付给我,她又以他们公司规定新人来上班7天之内使用不过的拒绝付工资,等于我去他们公司义务劳动了4天!请问律师老师他们公司这样规定合法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