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商局注册的住所地为虚拟地址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另一法院还有审理权限吗?之前的法院裁决还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8-05-02 11:47:31
问题描述:
请问,原告起诉后,被告方(例如17年10月26日)以工商局注册的住所地为虚拟地址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原告同意,法院于(例如18年1月16日)作出裁定同意转到被告的公司办公地点的法院审理。但被告在(例如18年1月9日)将住所地又变更为实际的办公地址,这种情况下,另一法院还有审理权限吗?之前的法院裁决还有效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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