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其衡量标准主要受到哪些影响?
更新时间:2018-04-28 06:42:34
问题描述:
在网络著作权和传播权侵权案件中,关于主观过错的认定,其衡量标准主要受到哪些影响?
在“袁腾飞诉北京多看科技公司”案件中,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网站上提供
了由原告署名的书籍的下载链接,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网络传播权。
在判决赔偿金额的时候,由于袁腾飞没有提给出受损失的实际金额,多看公司也一直辩称自己没有通过连接获取任何收入,赔偿金额便是由法院依据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多看公司软件的下载量等进行判定。
我的疑问是,在构成主观过错侵权的情况下,对于赔偿金额的判定,法院是以什么样的标准呢?
联想到微博平台涉及的著作权和名誉权侵权类似案件,网络侵权的媒体平台,其赔偿金额是否会因其在知名度的不同而存在衡量标准的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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