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仲裁和法院对于时效已过的案件的不同处理方法?
更新时间:2006-07-22 08:55:01
问题描述:
大家好,初来贵地,请多多照顾.我目前遇到一个问题,请高人进行指点,谢谢.
我于2002年7月份年加入目前所在的公司,截止到2005年1月份公司没有按照实际所得(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工资基数缴纳保险,而是以基本工资,比如:实得为1000,基本为800,当时我也没有说.
2005年1月份以后公司按照月平均的实际缴纳各种保险,在今年的(2006年)7月份公司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也答应了,但是我要求企业给我补缴从2000年7月份到2005年1月份没有按照月平均工资基数缴纳的保险,企业不同意.我就到仲裁去告了,仲裁进行了受理,在庭上,企业的委托人居然拿出了我当时领取每个月的工资单做为证据,他说我当时已经知道了这种实际情况,而且时效已经过了,(他说时效为60天)所以请求仲裁驳回我的申诉.
我非常气愤,可是仲裁也告诉我说,他说的有道理,不过仲裁还告诉说仲裁对这个是没有办法的,但是仲裁建议我去法院起诉,在法院那边是应该没有时效的这个规定的,我不知道仲裁告诉我的是对还是错?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仲裁那边就因为时效问题不判公司支付我以前的保险?为什么到法院就有可能判决支付我的保险呢? 如果我到了法院那边,法院也说是因为时效已经超过呢?法院会不会因为我的时效过期而判我败诉呢?我有点忧虑,请大家帮帮我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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