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程**作为保证人与王某签订《保证合同》,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证据或财产保全费
更新时间:2018-04-13 10:42:16
问题描述:
2015年2月4日,王某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自王某处借款 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按月利率5%的标准按月支付利息,并在2015年8月3日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逾期还息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日承担 3‰的违约金,逾期归还本金则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承担 5‰的违约金等内容。
同日,程**作为保证人与王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证据或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还对保证期限、保证方式作出了约定。
同日,王某按要求将借款 1000万元汇入**公司账户。另外,程**与姚**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10日登记离婚。 **公司还先后于 2015年2月4日、4月15日、5月6日、6月9日分4次偿还王某借款共计200万元,此后便再未归还本息。为此王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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