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机动车辆保险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或机动车所有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货款
银行和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
的保险,且在车辆投保后不得退保或减少投保项目及额度。保险的约定见本合
合同期满,甲方未还清贷款银行全部分期付款/按揭货款金额或未付清乙方
同附件四
欠款的,继续按本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辆的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保验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贷款银行和/或乙方权
益的限制性条件。保险单上应特别说明:乙方作为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和共同被保
险人,货款银行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变史保险单应当
经过货款银行和乙方书面同意。一且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賠偿金直
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三、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脱
保、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兔赔偿责任,或者末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
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未全部清偿贷款银行和乙方的债权,甲方应当无条件
续保。
甲方未在机动车辆一个保险年度届满前到乙方处办妥续保手,未{付清下
年度机动车保险费的视为违约,引起脱保、费用增加、保险公司拒赔等,责
任由甲方承担。
四、就抵押车辆取得的保险賠偿金,乙方征得货款银行同意后,有权选择
下列方式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办理相关手续:
()清偿或提前清偿货款银行的全部分期付款/按揭贷款合同和本合同项
下到期债务本息(包括贷款银行依照约定被宜布提前到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二)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车辆,以恢复抵押车辆价值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2018.03.21 04: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