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付违约金?
更新时间:2006-08-20 23:21:01
问题描述:
我于2月份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期限从8月才开始履行。现在我已经向该校书面(6月15日)提出解除合同,学校同意解除,当要求我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万)。
我认为:一、我是依法提出(提前了40多天);我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该合同虽然已生效,但在尚未履行之前,劳动者仍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合同的条款“校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而且不用付给我违约金,而我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理解上有重大误解,该条款无效。
合同上约定“校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而且不用付给我违约金,而我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这是我方当事人在时间紧迫且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因此我方认为我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而且不用付给我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该合同显失公平。
合同上约定违约金5万,而校方每月给我的工资也就1千元左右。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违约金额超过了职工在用人单位期间的工资总额,这事实上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条款。
四、对这一份格式合同,我能否以合同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
我应该怎样理解?请问合理吗?现在我应该怎么办??
望速回!谢谢!
附上合同的条款:
第七条 合同解除
合同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甲方(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劳动者)本人,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有不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条件或不符合甲方招聘条件的;
(二)连续两学期未完成教学任务或连续两学期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乙方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合同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七)项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非因本合同七条第三款(一)至(三)项规定的情形,擅自解除合同的,除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外,还应偿付甲方违约金五万元;
(三)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甲方违反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一)至(三)项规定,给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甲方非因依法及本合同七条第二款(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偿付乙方违约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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