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员?什么是工勤人员?急!
更新时间:2006-07-06 08:51:01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5月1日在广东省东莞一家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做护士(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3月29日突然通知被解雇了,医院赔偿极少,本人于5月25日到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局驳回: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建议到法院上诉.之后我到法院提交证据并上诉,法院已受理.定于7月13日开庭(简易程序).今天拿回医院的一些证据和答辩状,医院答辩:1.我与其无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2.我与其的争议应该属于人事争议,应该去人事仲裁机构,而我未去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该如何是好?我查询了一下《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我想问一下这里面所指的工勤人员是指什么样的人?我的人事关系在湖南,是否属于工勤人员?到哪里可以查询到工勤人员的相关解释?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