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证获取之前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更新时间:2018-02-07 13:35:50
问题描述:
2018年7年4月底,在绥中县东戴河购买一处期房,交了定金8万 电商7万,只有定金收据和电汇存根。当时签有《购房协议书》,上有(1)房号。(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3)认购价:单价7000元/平方米,总价900000。(3)付款方式:贷款,首付300000元,余款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并注:住宅最终建筑面积以政府房屋产权测量部门实测数据为准,甲乙双方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放款,多退少补。
2018年7月初再去补齐了首付款(4月底双方约定),此时仍然签订的是《购房协议书》,内容和上次的完全一样,仍是收据和电汇存根,只是日期是当日的。
两次《购房协议书》都有出售方的红章和认购方的签字,但是都没有标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
五证获取时间如下:
《用地使用权》2017年6月xx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年6月xx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7月xx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7年11月xx日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2017年12月x日
2018年接到电话通知,签署《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于是询问自己的房子的面积是否有变化,销售这样告诉我:以前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实际得房140平方米(内含赠送面积40平米),现在合同要改成“建筑面积60平米”,其他都作为赠送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提高的单价,但是总价不变。
针对上述情况我没有同时,这样不利于购房者将来的利益。
问题(1)我的要求是否合理,《购房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2)如果不能按照《购房协议书》签署《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能否退房?能否将钱款钱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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