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
更新时间:2018-01-05 14:42:42
问题描述:
2014年12月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4月收的房,2017年3月和5月开发商分两次向业主发出房产证办理通知和产权证收件通知,要求业主于2017年5月10-11号将资料交至开发商产权办理办公室,2017年7月通知个别业主领取房产证,另开发商在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资料办理的初始登记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距收房之日已过去520多天。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售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的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已经违约?我才交的契税与开发商这种违约行为是否有关联?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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