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
更新时间:2013-03-28 19:24:47
问题描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给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你好,律师,我是2010年12月份跟开发商签订了合同,我们这房是尾期了,前面买的人已经拿到产权证,可开发商以种种理由一直托到现在一直没去帮我办理,合同是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我这是商铺,现在我在这开店,而且已经装修了,我想请问我能否退房?或其它方法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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