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是李某的签名,双方约定一旦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下来后,主张对该房子行使抵押权。
更新时间:2018-02-06 09:41:05
问题描述:
1.某单位面向职工销售集资房,李某将自己的指标卖给了王某,购房合同是李某的签名,由王某出资,双方约定一旦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下来后,李某就将该房屋过户给王某。房屋交付后一直由王某居住,后来王某将该房屋出租给了赵某,租期五年。两年后单位为职工办理集资房的产权手续,所有的手续均由李某办理,房产证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一年后李某死亡,其儿子将房屋抵押给甲银行贷款100万,4个月后李某的儿子又将房子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张某要求赵某搬出房屋,甲银行因李某的儿子未能如期还贷,主张对该房子行使抵押权。赵某不同意搬出房屋,称租赁期限未到。王某声称房子是其出资购买的,且与李某之前有协议,无论是张某还是甲银行都不能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张某称房子登记在其名下,赵某必须搬走;王某不能主张房子的产权;甲银行不能对该房子行使抵押权,钱是李某的儿子借贷的,甲银行应该找他主张债权,跟自己无关。各方争执不下,该案诉至法院。
问题:本案该如何处理?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阐述:
(1)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赵某搬出房屋?为什么?
(2)甲银行的抵押权如何主张并行使?
(3)王某的权益如何保障?
(4)赵某的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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