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陈某的左小腿施行截肢手术并没有医疗过错;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医院管理及临床方面谈谈
更新时间:2017-12-09 10:16:13
问题描述:
2007年2月某日凌晨时分,陈某骑一辆人力三轮车横穿马路,突然一辆由南向北的过往车辆冲了过来,陈某被撞成重伤,随后被“120”紧急送往郑州某医院救治。在医院里,急诊医生认为陈某左小腿受伤严重,需要立即手术截肢。术前,在陈某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一位自称是陈某哥哥的人“陈X”在手术知情同意单上签了字。然而,术后陈某却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陈X”这个人,医院在手术前未征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对其进行截肢,侵害了她的权利,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此时院方也无法联系到“陈X”。2008年初,陈某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以下事实:1.医院提供的住院部记录以及住院病历记载,陈某“左下肢碾压伤、右肱骨骨折、多发外伤”,“右上臂肿胀、皮下出血,呈短缩内收畸形,左小腿下段及左足严重挫灭并毁形,左胫腓骨下段及左足骨质粉碎外露,皮肤、肌腱、血管、神经挫伤,缺损严重,仅少许肌腱相连,创面污染严重”,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的司法鉴定、陈某的病历和手术前的照片等证据综合判断,医院对陈某的左小腿施行截肢手术并没有医疗过错;2. 由于医院院方无法联系到“陈X”,因此,没能提供“陈X”的身份证明及“陈X”与患者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问题】
1.何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我国现行法律对知情同意权是如何规定的?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临床实践,为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常应当对哪些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3.上述案例中医院有没有充分履行知情同意权?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作为一名医务人员,从医院管理及临床方面谈谈应当如何践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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