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佛山南海一家公司的职工,2017年8月15日被公司解聘。因年休假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于20
更新时间:2017-12-02 23:15:18
问题描述:
我原是佛山南海一家公司的职工,2017年8月15日被公司解聘。因年休假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于2017年10月12日向佛山南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17年11月29日收到仲裁书。但仲裁结果出入较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仲裁裁决书却以日工资收入的200%让公司支付给我,我想这样也算了,只要公司支付给我就不再追究了。谁知公司不想给钱,想起诉到法院(可能还没有起诉),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显得被动了,本应该是我对仲裁结果不满才对,可起诉到法院,现在成了公司来起诉我,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在他们没起诉之前,我先到法院起诉?求解答.谢谢(离仲裁裁决书上的要求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可到法院起诉还有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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