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债务
更新时间:2017-11-20 22:19:53
问题描述:
借给30年的朋友一笔钱,男方打的借据。男女双方1989年开始同居,1998年生有一子,都20岁了,女方无业,但所有财产都登记在女方名下,一直以夫妻名义居住,直至2014年年男方被判无期,起诉到法院才知结婚证是伪造的,女方以没登记为由不承担债务。一审法院判决:法律没规定同居是承担债务的依据,只判男方还款,驳回我要求女方连带责任。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案件审理若干意见》第10条、11条之规定,同居25年必定形成了共同财产,要求用男方财产清偿债务。一审法院置之不理,在判决中只字不提高院上述的相关规定。 请问诸位大状,法院判的有道理吗? 非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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