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离职赔偿
更新时间:2017-12-05 10:40:30
问题描述:
您好,本人于2017年入职一家国企,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与我们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由于当时公司要求就签了,补充协议内容为:
《人才引进协议》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的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为为《劳动合同书》附件)
一、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进京落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垫付。
二、在甲方为乙方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各项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所提供材料虚假而无法办理引进手续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予以承担和赔偿。乙方具备办理资格且材料齐全,办理周期为一年左右。
三、乙方保证并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甲方(含甲方指定的单位)从事甲方指定的工作至少满五年,在此工作年限内,乙方以任何理由(包括求学深造,身体原因)、任何方式(包括主动辞职,因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被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均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按已服务月数每月递减3000元),如因乙方的离职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过程中,如因国家或行业相关政策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办理或暂停办理的,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不因人才引进手续能否办理或暂停办理而受影响。
五、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业落户事宜后,若乙方缓收、拒收、甚至不要落户北京名额,则乙方属于单方面违反协议,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补充。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五年内离职是否会赔偿20万元,此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如果实习期内离职会是什么情况?另本人放弃了北京落户名额。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