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大家帮助我!
更新时间:2006-06-17 15:57:01
问题描述:
[size=4]4月19号的车祸,造成一人死亡.然后公安交警的事故鉴定书在6月14号告知家属.问一下适合使用于6月1号施行的交通安全处理办法还是以前的???
同时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都是机动车).在赔偿问题上保险公司的强制赔偿会打对折么???
还是保险公司的赔偿和责任大小的划分有没有关系???责任和赔偿联系的时间是在保险公司强制险完成之后吗?
赔偿基数除了浙江的上年度的工资和支出之外,如果有证据表明死者实际工资远远高于浙江的上年度的工资和支出时,采用哪一种作为计算基数??
十分感谢!!希望尽快得到答复![/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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