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锯锯伤左手掌致七级伤残。甲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是承担雇主责任还是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更新时间:2017-10-23 12:17:30
问题描述:
一位木工甲给一位业主装修房屋期间,该木工电话邀约另一木工乙前来一起做工,并约定了日工资。第二天,受邀前来做木工的工人乙在锯木条过程中,电锯锯伤左手掌致七级伤残。此后,双方为赔偿事谊发生纠纷,业主认为是将木工活承包给甲某的,该甲某负责。甲某认为,自己邀约乙某一起做,与乙某同工同酬,两人都是给业主提供劳务,应由业主赔偿。请问,甲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是承担雇主责任还是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业主与甲某之间无合同,双方的约定无证人证明,业主说是承包给甲某,甲某说是做零工,工资按日结算。乙受伤后,工程结束时,乙的工资是甲一起结算的,并由甲支付给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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