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这样做是否显失公平?
更新时间:2006-08-16 02:43:01
问题描述:
一个有关保险合同的纠纷,一审判原告败诉。 原告于2004年9月26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泉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一次性付清保费25000元。2004年保险公司业务员贾某借故取走合同一直未还。2005年3月21日,原告去保险公司询问时,才得知合同已被解除,保费也被贾某领走。后贾某请求原告给其改正机会,并保证在2005年的10月份还清保费。3月22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恢复合同,不想退保,却被被告拒绝,说合同不能恢复。原告无奈只好同意解除合同并补签了字。以上事实被告未否认。原告以显示公平和欺诈乘人之危为由起诉保险公司,但是败诉。 保险公司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吗? 首先,合同解除原告并不知情。其次贾某伪造签名私自退保,领钱长达3月之久。事情败露后,利用原告的善良同情请求谅解,并赔偿损失,让原告认可退保事实。原告在被告知合同无法恢复,贾某又承诺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补签了字,这本就是没有办法的无奈之举。这是不是保险公司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和原告的无经验草率等作出的违背本人意愿的显失公平的决定?第三,保险公司在贾某私自退保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出发,让贾某到公司解决问题而是放任其私了,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是不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贾某以原告打3万元的收条给她向保险公司交帐,然后贾某再打3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来处理这件事,但她采取掉包的手法,只给了原告一张1000元的借条。此事已向公安局报案,但因为证据不足而没有结果)。第四,一般来说,投保人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会退保的,这是起码的常识。因为退保要被扣除手续费,白白受到损失。对于趸交保费的投保人来说,更是没有随便退保的理由,因为没有续交保费的压力,即使急需用钱,就是贷款也比退保合算,这都是基本道理。虽然原告无奈补签了字,但是其本意不想退保不是明白无误吗?(保险公司还解除了和原告有关的另一份合同,因为没有补签字,另案处理)这么明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均衡,算不算显失公平呢?第五,保险合同哪一条说非法解除的合同不能恢复?合同法上哪一条说不是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自己的人私自解除合同私自获得利益,而让受损失一方必须承认即成事实?保险公司是不是利用自己的优势误导投保人?第六,投保人作为个体,和保险公司相比,处于绝对的弱势,人力物力财力都无法和保险公司相提并论,保险公司在出现问题后,不是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出发,想办法解决问题安抚投保人,而是说去报案去法院,这样的态度怎么能让受到损害的人接受!!第七,投保人把钱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责任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一个业务员可以凭伪造的签字退保领钱,这么严重的问题让业务员私了,最后*一个补签的字就把责任一推了之,这种行为凭什么让广大的投保人放心呢?法律只重证据,我不知道以上所说需要什么证据去证实,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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