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对方协商了一部份土地做为永久征用,征用费为一次性付清,还说我之前我给的补偿太少做为反理由
更新时间:2017-10-12 11:37:05
问题描述:
因我修一条自用道路,和对方协商了一部份土地做为永久征用,征用费为一次性付清,后双方签字按手印,没有第三方的签字按手印,可现在对方反悔,外有宽裕的一小部分是平时用来挫车,现在也说我没给过钱,要拿起回去,还说我之前我给的补偿太少做为反理由,合同上有写对方不可以有任何的借口与理由来阻止我方通行,否则要赔付给我方造成的所有一切损失。这样的合同在法律面前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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