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之前代理过一起也是关于拆迁安置房屋的居住权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既要看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又要结合原房屋实际户籍人口是否为实际居住人这一历史状况,还要结合当时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的具体约定,同时需要审查主张居住权人的生活情形(即是否名下有房屋,是否有其他的房屋可以居住)。所以您的问题提到孙子是否对房屋有居住权,得结合以上要素来综合判定,具体分析。如您需要进一步咨询的,请电话联系本律师或者与本律师约时间面谈。祝您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