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一张笔迹(手机通讯录备注我当事人外号名;然后另有一名供言说QQ是我当事人使用的做案工具(只有供言无其他的证剧且此人已认罪)这是否构成证据不足和不能定罪。
更新时间:2017-09-07 10:00:33
问题描述:
所谓共犯已被捉,当场搜出的有手机,跟一张笔迹(手机通讯录备注我当事人外号名;笔迹上写小弟 4567);然后另有一名供言说QQ是我当事人使用的做案工具(只有供言无其他的证剧且此人已认罪)。这是否构成证据不足和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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