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波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虚构合同来跟b和c签订协议是否构成涉嫌合同诈骗。待收受对担保财产。
更新时间:2017-08-24 17:07:18
问题描述:
案件起因发生地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a王华在2015年12月未说:投标投中温州118医院工程,另说也有汇款记录,和温州景山小区工程为由。拉b:毛帮透c:刘东波投资入股成立公司,起初a说:a、b、c三人投入25000元整,中间迟迟看不到a的25000元投入。到了2016年5月11左右,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各方面的手续办全。b和c同时追问a温州118医院工程什么时候开工,结果一问三不知的情况下。b和c同时追问a把钱退出来,我们说见了各各大道理。最后a同意退钱给b和c各20000万整。a说b和c的各5000放在验资那。到了2016提6月份a说验资机构介绍一个丽水养老院的工程。叫b和c前后去看。2016年9月21就签订了a、b、c三人合作协议。说好abc人各投5000元!可只看到bc各5000元到了2016年10月b和c先后接到a在外各各网络平台借贷短信和电话。发现事情有点不对。看了a发来的合同内后,发现合同内容有很可疑的地方。b和c就通过网络查了一下新世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称。结果查到这个公司不存在。这个是伪造公司和合同来跟b和c签订合作协。
第二件事:a谈下来温州市临江小学的监控业务,所有的材料款都是b出的,我买了材料交结a和c去施工。总实施报价是:5500元,a和c去施工完。一个左右迟迟见不到款,我问a什么情况,可a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我亲自到了临江小学问事情原因。结果才知道把款全部拿走了。一直在骗b和c说一直在审批。请问一下,第一件是不是可以认定为虚构合同来跟b和c签订协议是否构成涉嫌合同诈骗。第二件事是否是利用职务之变挪用公司款。
1王华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来跟我们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
2、王华虚构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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