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要求责任部门赔偿
更新时间:2017-08-22 13:43:47
问题描述:
事故现场:A街道B开发区南北路与东西路十字交叉路口,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灯控制,未设置让行交通标志,东西路东西走向,双向通行混合道路,无交通标线,路宽9.20米,南北路南北走向,双向通行混合道路,无交通标线,路宽22.00米,路口北侧为施工在建道路(可通行),周边为工厂及民房建建筑。
事故情况:2月5日甲某驾驶A车沿南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十字路口,与以时速约49公里的从东向西通过路口的乙某驾驶的B车发生碰撞,致A车侧翻,造成甲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现甲方与乙方及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已赔付到位。
但甲方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及被交警认定同等责任有另外两个间接原因:1、路口存在的交通隐患,此隐患曾在去年2月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非正式,无印章)下发通知要求道路A街道(B开发区)于去年12月底安装路灯、完善一切设施,包含在东西路上安装让行标志;2、南北路施工在建道路未封闭且禁止通行。
在此,甲方想咨询一下,以上两个间接原因的存在,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赔偿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或者甲方有何权益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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