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南方之前我在老家当过十年民办教师,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合法不?能不能两地社保合并?
更新时间:2017-08-16 17:13:44
问题描述:
我是89年在南方某单位参加工作,是企业合同制工人,98年下岗待业,期间单位社保也停交了。没有医保生病住院都是自己承担的。在去南方之前我在老家当过十年民办教师,2008年从南方回来老家烟台,按政策允许又在当地社保往前补交了十年工龄的社保,后又连续缴费五年,凑够十五年,于13年退休。没想到的是南方那边在我临近退休的年龄单位也给我补交了最低劳保,南方20年的工龄刚退休时每月才500多块。我想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合法不?能不能两地社保合并?不管退哪一份都觉得冤,现行政策没退休的可以合并,难道退了的就只能自认倒霉?请帮我解惑,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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