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诊疗过程疏忽,新生儿窒息,抢救并转院治疗,5天后死亡。
更新时间:2017-08-15 09:21:51
问题描述:
我因停经41周,于2017年8月4日9时21分在邻水县人民医院办理入院待产,8月4日住院期间胎心监测正常,主治医师让我在8月5日进行阴道试产。8月5日10点开始在医院待产室静滴缩宫素试产,(8月5日7点39分,13点03分,18点05分,每次监测胎心20分钟,均正常)一直到8月5日18点32分,我发现羊水有点流出,叫来护士检查后,护士告知宫口未开,不确定是不是羊水,让我回病房观察,(病历中写的是助产士报告18:32胎膜自破,量约10ml左右,见羊水清亮,立即监测胎心音正常等等,处理:因羊水清亮,胎监提示反应可,可继续待产观察,密切监测胎心音及产程进展情况),我回病房后,护士于20点14分监测20分钟胎心正常,期间未再检查胎膜、羊水及产程情况,8月6日7点37分监测16分钟胎心异常,我叫来护士,护士又报告给医生,医生开急诊单让做B超检查,8点08分,B超检查胎儿胎心微弱,羊水过少,8点25分送入手术室剖宫产,8点35分产出女婴,无呼吸,医生抢救后进入重症监护室,呼吸机辅助呼吸,昏迷不醒,情况很严重,21点02分在医生建议下转入重庆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23点进入重庆市妇幼保健院进行72小时亚低温治疗。8月10日14点,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告知女婴经过亚低温治疗无任何好转,依然昏迷,且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重型肺炎、多种器官损害等疾病,建议我放弃治疗,无奈我和家人商量后,决定放弃治疗,16点19分办理出院手续,17点将婴儿从重症监护室抱出,约18点至19点之间,婴儿死亡,尸体委托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保管,准备集中火化。
8月11日在邻水县人民医院医患办公室协调未果,医生认定造成婴儿窒息最终死亡是胎盘原因,帆状胎盘。8月12日9点54分邻水县人民医院要求尸检,经与家人商量后,16点36分我致电邻水县人民医院同意尸检,约19点我与邻水县人民医院共同申请由邻水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婴儿尸体、胎盘进行尸检鉴定,并鉴定邻水县人民医院在我住院期间的诊断治疗有无过错,过错程度。21点20分封存病历。目前邻水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联系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8月16日对胎儿尸体解剖尸检。
在我8月4日至8月6日早上进入手术室之前的住院期间,主治医师从未主动进入病房询问病情,未主动监测并及时诊断,导致我女儿最终发生意外。
请问律师,此种情况邻水县人民医院是否有过错,过错是多少,我应该要求那些赔偿及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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