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诊疗过程疏忽,新生儿窒息,抢救并转院治疗,5天后死亡。

更新时间:2017-08-15 09:21:51
问题描述:
我因停经41周,于2017年8月4日9时21分在邻水县人民医院办理入院待产,8月4日住院期间胎心监测正常,主治医师让我在8月5日进行阴道试产。8月5日10点开始在医院待产室静滴缩宫素试产,(8月5日7点39分,13点03分,18点05分,每次监测胎心20分钟,均正常)一直到8月5日18点32分,我发现羊水有点流出,叫来护士检查后,护士告知宫口未开,不确定是不是羊水,让我回病房观察,(病历中写的是助产士报告18:32胎膜自破,量约10ml左右,见羊水清亮,立即监测胎心音正常等等,处理:因羊水清亮,胎监提示反应可,可继续待产观察,密切监测胎心音及产程进展情况),我回病房后,护士于20点14分监测20分钟胎心正常,期间未再检查胎膜、羊水及产程情况,8月6日7点37分监测16分钟胎心异常,我叫来护士,护士又报告给医生,医生开急诊单让做B超检查,8点08分,B超检查胎儿胎心微弱,羊水过少,8点25分送入手术室剖宫产,8点35分产出女婴,无呼吸,医生抢救后进入重症监护室,呼吸机辅助呼吸,昏迷不醒,情况很严重,21点02分在医生建议下转入重庆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23点进入重庆市妇幼保健院进行72小时亚低温治疗。8月10日14点,重庆市妇幼保健院告知女婴经过亚低温治疗无任何好转,依然昏迷,且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重型肺炎、多种器官损害等疾病,建议我放弃治疗,无奈我和家人商量后,决定放弃治疗,16点19分办理出院手续,17点将婴儿从重症监护室抱出,约18点至19点之间,婴儿死亡,尸体委托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保管,准备集中火化。 8月11日在邻水县人民医院医患办公室协调未果,医生认定造成婴儿窒息最终死亡是胎盘原因,帆状胎盘。8月12日9点54分邻水县人民医院要求尸检,经与家人商量后,16点36分我致电邻水县人民医院同意尸检,约19点我与邻水县人民医院共同申请由邻水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婴儿尸体、胎盘进行尸检鉴定,并鉴定邻水县人民医院在我住院期间的诊断治疗有无过错,过错程度。21点20分封存病历。目前邻水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已联系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8月16日对胎儿尸体解剖尸检。 在我8月4日至8月6日早上进入手术室之前的住院期间,主治医师从未主动进入病房询问病情,未主动监测并及时诊断,导致我女儿最终发生意外。 请问律师,此种情况邻水县人民医院是否有过错,过错是多少,我应该要求那些赔偿及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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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小云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周口 153-0372-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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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以及把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读完病历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尸检,目前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的也要求尸检报告,虽然没有法律依据,现实中鉴定机构就这样要求尸检报告。有些法院的技术科与医疗机构沆瀣一气,专门给医疗机构培训:在死亡告知书上要求患者写明,不做尸检造成不能做鉴定的责任由患者承担。
    三、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2017.08.14 2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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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强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遂宁 150-8252-0361
    咨询我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咨询!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回答如下: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您和医院已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建议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考虑各项赔偿。希望以上回复,能为您带来帮助。免责声明:解答依据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仅代表本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咨询者参考。
    2017.08.14 17: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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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韩洪昌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178-6293-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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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协商解决或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影响巨大,需要专业医疗律师、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胜诉经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你们的权益。
    2017.08.15 09: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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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蒋胜利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189-9080-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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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己经接程序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就安心地等结果嘛。只是,可能,也许病历封存太晚了。
    2017.08.14 17: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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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志雄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137-7818-3333
    咨询我
    过程这个需要专业法医出具。你们去鉴定过错是要给费用的吧。我这里不免费咨询这个问题
    2017.08.14 17: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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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推荐
    已帮助1138950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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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等等。
    2017.08.14 17: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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