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身体状况基本恢复自费花去医疗费用共计6520元。请问这类案件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7-08-13 17:53:50
问题描述:
2017年8月4日事件详细情况: 2017年8月4日上午十一点二十分,在本村湾门口驾驶小型客车,自西向南右转准备并道进入塔帽村级公路。恰逢此时由北向南行驶的木兰乡派出所警车经过该路口,两车车距较近,没有任何车体接触。造成警车驾驶员朱警官惊吓。朱警官将车拦在当事人的车辆前面,不让其离开,随即强行将当事人拉入警车,带至木兰乡派出所,拉扯过程中造成当事人左手腕多处划伤。当时当事人车上乘坐当事人及村民陈、熊共三人。警车上乘坐朱警官、刘警官及两协警共四人。朱警官当时讲其车载行车记录仪记录了当时车辆交汇的情况。到派出所后,朱警官除安排协警采集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外,未对当事人进行仼何方面的讯问,更未提供朱警官声称的行车记录视频,而是未说明任何合理理由就直接将当事人关押至派出所审讯室座椅上限制当事人自由。十二点三十分左右,当事人出现头昏目眩、精神恍惚,遂向看守协警说明自身身体不适的状况。看守协警说这类装病情况见太多了,不予理睬,并没收了当事人的手机后离开。在无人看守期间,当事人身体不适的情况持续恶化,并出现呕吐、抽搐、大小便失禁及浑身出虚汗等严重不良反应并昏迷跌倒在审讯室地板上。直至下午3点后,派出所干警上班才发现当事人已昏迷在自身排泄物上多时。派出所干警见此情景,马上急召村民陈、熊协同用警车将昏迷两个多小时的当事人送往黄陂区人民医院救治。直至下午6点钟后当事人在人民医院重症室苏醒。 经过在医院住院8天治疗,当事人身体状况基本恢复 (昨天8月12日已出院)。自费花去医疗费用共计6520元。 两车现场可通过警车记录仪及双方乘车人员证实。 当事人手上的伤有图片为证。派出所内情况可通过该时段(上午十二点至下午3点)监控视频证实。请问这类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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