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我的诉讼请求能被法官认可否?特别是房改房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03 15:52:19
问题描述:
诉讼请求
一, 要求对被告许某芳作为遗产保管人公布的生父陈某康遗产,依法继承。
现金存款: “两老存款分别为34万和22万”。
房产一套:,原小溪塔镇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继承人陈某礼,陈某兵,陈某,陈某生父陈某康,生于1922年5月16日。在生母孙某逝世后,于1995年7月与被告许某芳再婚,生父陈某康于2015年11月9日病逝。随后双方在一年多协议和解中,因难满足被告诉求,和解失败,只得向法院提出依法继承请求:
存款,对被告许某芳作为遗产保管人,原告要求: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法履行遗产保管人责任,为公布的 “两老存款分别为34万和22万”,展示合法证据。供法庭审定后,按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扣除相关费用,被告许某芳继承60%,原告陈某礼四兄妹继承40%。
房产,原小溪塔镇某号楼二楼
该以生父陈某康署名的住房,是依据生父陈某康和生母孙某的工龄优惠,按住房货币化的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历时十五年住房货币化进程,该房个人只出资二百多元。体现了党与国家对我父母亲几十年工作的认定与褒奖。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建住市函[1999]005号,关于唐某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该房产权为生父陈某康与生母孙某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陈某礼四兄妹继承生母40%房产产权,继承生父60%房产产权中之4/5,共计88%产权。被告许某芳继承生父60%房产产权中之1/5,计12%之房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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