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份有1人向我借钱,当场出具借条。并且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可是借款人至今分
更新时间:2017-07-26 22:26:10
问题描述:
2015年7月份有1人向我借钱,当场出具借条。并且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可是借款人至今分文未还。请问一下,过了2017年7月份以后,我再去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是否超过法律上规定的时间期限?我去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法律上规定的最后时间期限是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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