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
更新时间:2018-09-18 07:10:26
问题描述: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这条怎么理解?比如注册资金100万,股东A缴10万,股东B的90万一直没缴。出现上述法条的情形时,股东A是在90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股东B追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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