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劳动仲裁的实效如何确定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6-05-15 18:22:01
问题描述:
劳动法规定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60日指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还是知晓劳动权益受损的时间?
实际情况如下:
劳动仲裁提出的时间是今年3月,而在去年12月,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按照劳动合同,应该算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办理退休手续后,当事人继续为公司工作了1个月,且在1月份才拿到最后的工资和奖金,而公司在此时拒绝支付去年几个项目应该支付给当事人的奖金(之前一直拖欠着的)。
如此这般,如果60日算劳动合同终止,那么就是申请就是过期,而如果算得知权益受损或实际劳动关系终止的话,当事人的申请就没有过实效,经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的判决,为时效已过,这是否合理?有无机会向法庭起诉?
请熟悉劳动纠纷的律师给予解答,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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