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5年全款买的一个小商铺,2017年3月份接房。当时买的时候售楼小姐的报的价格是1万8一个平方
更新时间:2017-06-16 02:08:36
问题描述:
我2015年全款买的一个小商铺,2017年3月份接房。当时买的时候售楼小姐的报的价格是1万8一个平方,如果我返租4年给开发商可以抵总房款,剩下部分自己交清。但是我《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写的成交价格是抵了4年租金后的套内单价13385.96一平米,不是当时售楼小姐说的1万8。接房的时候开发商要我签订《经营管理委托合同》实际合同内容就是返租协议,但是我并没有得到开发商的任何租金,我《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也没有体现出售楼小姐所说的1万8一平米的房屋价值。如果签了4年《经营管理委托合同》是没有租金的,租金是归开发商收取。但是我合同上有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十八条:关于租赁的约定1、在签订本合同时,如该房屋甲方已出租给第三方的,乙方保证在购买后按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继续履行,并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由乙方与第三方按原租赁合同约定内容及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第三方不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则由乙方按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内容继续履行;对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租金按以下约定执行:(1)在乙方购买该房屋付清全部房款并完善交楼手续(若乙方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则按揭贷款须全部划入甲方账户后视为乙方已支付按揭贷款金额,下同)前,该房屋出租的租金归甲方所有;在乙方购买该房屋付清全部房款(同上)并完善交楼手续后,该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归乙方所有(但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或优惠期尚未到期的,双方均不收取租金)(2)在乙方购买该房屋后,如原租赁合同期满或者中途终止履行致使该房屋不再产生租金的,双方取得租金的权利自行失效,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和支付租金、违约金:(3)在签订本合同并完善交楼手续后,如该房屋甲方已出租给第三方的,租赁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向承租方收回该房屋,甲方协助配合,承租方未按时交还该房屋的,由乙方向承租方追究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我咨询的是:(1)现在我觉得开发商存在销售欺骗,我是否可以拒绝签订《经管委托合同》【注:我们一部分业主是签《商品房购买合同》时同时签的《经营管理委托合同》,一部分没有返租的业主接房后可以自行租用,我们少数几户可能是属于当时漏签,接房时提供了一份空白合同叫我们补签】签了意味着我白给开发商4年经营使用权,而且房屋价值也贬值了,不是值当时卖的1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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