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父亲先于10年土地已付承包费以后,后签转让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儿子给付转让费变更受让人主体,
更新时间:2017-06-07 20:21:53
问题描述:
但儿子分文未付,履行着其父已付的期间承包纠纷,原告诉称自认已收其父承包费,且给其父出具过收款回执,内容是10年承包到期所收,其儿子分文未付,其父承包期满后,以儿子未付转让费的合同占有土地不予归还,引发纠纷;出让人单项起诉合同无效,反被法院确认有效,又以所签转让未付转让费违约,其父有回执拒绝提供,其儿子举证不能,抗辩自认有过交付,出让人提供其父已付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的已付,其父质证认可其证据的是其书写,但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认为出让人未提供与其父存在的承包租赁的交易证明,自认所收承包费系转让费,出让人向二审上诉补交与其父履行交易所收款项是在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已付证明,其父承认自己书写,但不属涉案转让费,二审对此补证以单方制作,不予采信,在相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以时效默认释明,适用主张过权利的举证不能修改一审定性的存尊在交易的举证不能,栽赃出让自认其儿子已交付了款项,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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