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日期:2015年2月12日,交通事故我全责。第一次原告
更新时间:2017-05-31 23:00:58
问题描述:
事故日期:2015年2月12日,交通事故我全责。
第一次原告:出租车司机李保全
第一次开庭时间:2015年5月5日
判决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0689号
原告诉求的停运损失因出租车租赁合同还有8天到期,法院判被告赔偿8天的停运损失费270*8,交强险出2000,我出160。
第二次原告:车主常
起诉状无签字时间,传票日期2016年3月15日,开庭日期2017年6月12日,案号(2017)辽0105民初1198号
原告要求我和保险公司赔偿(起诉状称之为误工费)出租车停运损失费。280*69天。时间2015年2月25日~2015年5月4日。
1、我想知道这个赔偿是我还是保险公司赔偿。
2、传票日期好像有问题,诉讼时效是否过了。
3、当时被告开的发票日期很奇怪,正好是开庭前一天,这个期间车是否提前修好开出去了不清楚。不知道有没有方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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