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纠纷
更新时间:2017-05-06 08:50:42
问题描述:
咨询 我是甲方卖房方。2010年与购房方乙方签订安居房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房屋未上市,不允许买卖,房屋所有权归甲方夫妻所有)签字分别为甲方夫妻及子女四人(子女都已婚,儿媳与女婿未签字),乙方夫妻两人,当时合同正常履行,房屋于2014年取得房产证,并给了乙方(房产证名字还是甲方夫妻姓名)。今年由于政策允许,乙方要求甲方配合过户,甲方要求3-5万的签字费,未果。乙方聘请法律顾问同甲方协商。想请问:一、甲方的3-5万签字费是否合理?可行?(合同未注明 免费办理过户手续)二、如果作为甲方想反悔,能不能反诉乙方当时房屋购买合同无效,退还本金?静等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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